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与前文讨论过的“特殊人才”( Eb-1A)和“国家利益居留”(NIW)相比,Eb- 1B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受到美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所以,虽然Eb-1B具有EB-1A和NIW这两个类别的某些长处,但却缺少这两个类别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的优势。
先看Eb-1B的长处。
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于EB-1A。这意味着达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人员在所上市的十项条件中必须至少符合三条。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上市的六项条件中符合冗余。这六项分别条件是:
1.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成果通过专业媒体的报道;
4.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发表过专业论文;
6.对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判。
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说,如果已经有论文发表,则至少会满足Eb-1B的两项基本要求。在满足基本要求后,移民局还要看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在听取Eb-1B时对受益人学术条件的要求会比较宽松。从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实际听取标准来看,Eb-1B的审批可以复述一遍说Eb-1A和NIW之间。
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加明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提出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部分获得全部绿卡的时间。对第一类优先(Eb-1)的这一长处,前面文已讨论过,在此不再赘述。
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加工工厂证(PERM)申请条件程序。美国雇主可以为符合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一长处简化了申请整个过程,总共了申请时间,减少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量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性。
再看Eb-1B短处。与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处具有需求灵活性。这表现在法律对于Eb-1B条件的许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们只列举三条最明显的短处。
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即,赵博士符合Eb-1A、Eb-1B和NIW颜色类别申请的条件。因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赵博士可以抛开美国雇主自己提出申请。职是故,如果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么他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么他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所以,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由于受到美国雇主的限制,Eb-1B受益人在转换雇主方面于是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
处之二,Eb-1B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短期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申请来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由于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多申请Eb-1A和NIW两类重点。
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严格要求。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以“研究”(研究)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在工程
(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Eb-1B。 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和工程之间难以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移民局却会以工作性质不属于“研究”而属于“工程”为由而拒绝批准Eb-1B申请。在确定工作性质是“研究”还是“工程”时,移民局并不完全符合工作职位的名称,而是主要依据工作职责。所以,“工程师”职位并不意味着自动不符合Eb-1B的要求。许多研究人员虽然拥有“工程师”的职位,但却主要从事研究工作。此时,对于“工程师”是否符合Eb-1B对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在工作性质要求上,Eb-1B显然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就业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
如果您感兴趣,欢迎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