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签证政策解读

王娓芝

关于美国签证政策解读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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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发菌发现,美国签证的申请过程,被很多人过于“神化”,而且信息普遍较为混乱,以偏概全,所以为了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理顺清楚,搞懂逻辑,出发菌特攥写此文,希望能帮助到有疑惑的申请者。

最近出发菌发现,美国签证的申请过程,被很多人过于“神化”,而且信息普遍较为混乱,以偏概全,所以为了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理顺清楚,搞懂逻辑,出发菌特攥写此文,希望能帮助到有疑惑的申请者。

美国签证的种类,有20多种:

参考链接: https:// travel.state.gov/conten t/visas/en.html

涉及签证申请,就不得不说美国的移民法-214(b)条款,确切说是《移民与归化法案》(INA)中的条款其中规定:

所有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都将首先被假定具有移民倾向,除非他/她能使签证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

领事馆签证官的工作十分繁重。他/她们必须在很短时间内判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临时签证。大多数情况下,签证官只需简单面谈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约束力证明材料,即可处理签证申请。

要获得访客或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满足INA101(a)(15)(B)或(F)条款的相应要求。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将按照INA214(b)条款拒签。

参考链接: https://www. uscis.gov/laws/immigrat ion-an-nationality-act

INA214(b)条款拒签解读(束缚力):

拒签最常见的原因是,访客或学生签证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在美国境外拥有没有理由放弃的居住权。

申请人必须证明上述居住权的存在,表明他/她们具有必然的约束力,可迫使其在短期停留后离美回国。依据美国法律,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此类证明。

所以,关于美签,只要目的合法、合理、真实,并在面试环节积极排除自己的“移民倾向”,正常情况下即可获得签证。

但如果真的被拒签了,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如何申请?

基于214(b)条款的拒签具有永久效力吗?

不是。如果申请人能重新提供在美国境外有牢固约束力的证明材料,签证官将予以酌情考虑。不过,对某些申请人而言,除非其个人生活、工作和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否则无论重新申请多少次,也不具备获得非移民签证的资格。

因214(b)条款拒签的申请人应认真考虑自己的情况,并对约束力作出理性评估。最好采用书面记录的方式,列出自己认为具有的、而签证官在面谈时可能没有予以考虑的牢固约束力。此外,申请人若被拒签,还应仔细检查呈交给签证官的材料。按照214(b)条款拒签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签证。在重新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签证官未曾审阅过的新材料,证明自己具有牢固约束力,或是自上次拒签后个人情况已发生改变。

被拒签了是否可以向美国移民局申诉?

可以,但仅限向海外使领馆申诉,向移民局申诉没用,因为移民局只有审查权,没有“办案权”,不在其管辖范围。

这个问题其实笔者回答过很多次,在这里笔者用3句话,从不同层面描述下海外领事馆的权利:

  • “山高皇帝远”:根据美国移民法,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有权决定颁发签证或拒签。签证官对于所有签证案例都有最终判定权。
  • “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按照规定,美国国务院有权审查签证案例的判定情况,但其管辖范围仅限于司法解释,而不是裁定事实。
  • “宁可错杀一千 不可放过一个”:在拒签案例中遇到的争议,如申请人是否在美国境外拥有符合要求的居住权,都属于事实范畴。只有美国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才有权判定是否颁发签证。

现在,知道签证官权利多大了吧。

关于签证官工作职责,很多人说是审理并授权签证的,在这里笔者分享下自己的看法:

签证官的首要职责并不是核发签证,而是在基于保证本国国土安全的条例下,选择性的颁发签证,换句话,我觉得更适合,是为了“不发签证”,不发给有非法企图、存在潜在危害人群签证,也符合《移民与归化法案》的本职。

美国签证内部风险评定等级:

  • ★证实签证批准。
  • ★★大部分申请人都是这个等级,有不足或缺陷但复核/综合评定后通过;
  •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有任何严重的缺陷或缺乏核心要素/条件,签证会被拒绝;
  • ★★★★如果申请人是不诚实的,使用虚假文件或声明,签证会被拒绝;
  • ★★★★★如果申请人已被列入黑名单,或其签证被海外领事取消,签证须被拒绝;
  • ★★★★★★如果申请人是在为恐怖主义组织的人员名单,或被美国/加拿大通缉,签证须被拒绝。

被拒签了是否可以像加拿大一样申请拒签调档?

这个问题很多同行询问过笔者,在这里笔者对于美签拒签调档做下说明:

根据美国移民法,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有权决定颁发签证或拒签。签证官对于所有签证案例都有最终判定权。按照规定,美国国务院有权审查签证案例的判定情况,但其管辖范围仅限于司法解释,而不是裁定事实。在拒签案例中遇到的争议,如申请人是否在美国境外拥有符合要求的居住权,都属于事实范畴。只有美国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才有权判定是否颁发签证。

领事馆只会说明是根据什么条例,拒签,但不会给你做任何具体说明,也没有义务。美国国务院虽没有办案权,但有对事实的查询权。如申请人通过相关法律要求,向美国国务院提请公开相关案件的审理细节,获得允许,则可以得到相关回复。

在这里笔者说明一下,美国拒签调档与加拿大拒签调档不同:

加拿大调档方式:

  • 可以是申请人本人在加拿大境内提请;
  • 申请人委托加拿大公民代为调档;
  • 申请人委托加拿大绿卡持有者代为调档。

由于加拿大调档的审理较慢,整个调档时间约30天左右。

美国调档方式:

1.美国持牌律师(这个工时费就比较高了);

2.特殊渠道,调档周期3个工作日。

涉及调档服务,可单独联系Go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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