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排名前几的国公私立大学院的法学专业修士能否用托业?
日本的法学修士考试不需要提交英语成绩,托福托业都不需要,部分学校是要校内考外国语的。
一般来说校内考是英译日,并不是主要参考条件,主要参考条件是计划书,有笔试的话笔试的专业课,然后面试,面试是和研究计划书关联。
然后日本的法系最早源于德国法和法国法的大陆法系,所以如果是要有外语加成,法语和德语会是一个参考系数,当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为有法语和德语的能力就能看的了原版的论著和法典了。
对大多数日本民法学者而言,研究德国法学是研究日本民法学的必要前提。德国法解释学过去曾作为日本法的组成部分。
19世纪中叶的F·Mommsen的“履行迟延”、“履行不能”论很重要。
Mommsen建立了由“履行不能”和“履行迟滞”这两种类型构成的债务不履行的新体系,随后,这一体系被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债务不履行”的二分法体系在德国民法实施后不久就暴露出缺陷,随即由第三种类型,即“不完全履行”或“积极的债权侵害”加以补充。虽然日本民法典中没有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缺陷,但日本民法学采取了德国法的“债务不履行”的三分法体系。这是受德国法影响而改变法规范构造的事例之一。1853年在其有关著述中强调若合同在订立时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该观点被《德国民法典》第306条完全采纳。依据该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契约,无效。”德国学者拉伦茨对此解释为:“此项规定系基于事实需要而作出的价值判断,盖在给付客观不能之情形,契约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故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这样一来,“罗马法上‘impossibilumnullaobligationest’原则,本仅适用于少数特定客观之案例,德国民法将此原则加以概括化”,从而扩大了契约无效的范围。
日本对外国法的继受,受到日本政府聘用的外国法律家的帮助,并参考了外国的法制,显示出了二重、三重的复杂的继受过程。其典型体现在日本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及随后对德国学说的全面摄取过程。日本民法典是对德国法要素和法国法要素的法典继受的混合产物,而民法学说和体系则是全面依据德国法学而形成的。这与仅受外国法的影响有极大不同,可以说是一种法的继受现象。所以我称其为德国法学的“学说继受”(Theories—Rozeption theory zeception)。这样一来,日本民法根据时期不同可明确区分为两种继受现象,即法典继受和学说继受。所谓学说继受,一般而言,在根据外国法学全面地或广范地对现存的法进行改造中,都可以看到“学说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