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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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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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

8月28日,关于持有日本在留资格人员进行再入国的相关措施,如下所述,对象者范围有所变化。变更后的对象,申请方法等请参照下述内容。


对象者

2020年9月1日(现居住地在被认定为拒绝入境地区的期间内)以后希望再次入境日本,满足下述(1)~(2)条件的人员。另外,不受理大使馆管辖区外居住人员的申请。

(1)2020年8月31日(含31日)之前,持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下同)出境日本的人员。

(2)现阶段,持有效日本在留资格以及再入国许可的人员。

(注)持《外交》、《公用》、《特别永住者》在留资格以及2020年9月1日(含1日)之后持再入国许可出境日本人员,不属于该措施的对象者。

申请材料

(1)护照(需要提交粘贴有效再入国许可的护照)
(注)如果有效再入国许可粘贴在旧护照上,则新旧护照需要同时提交。
(2)在留资格卡
(3)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书

申请方法

有关该措施的申请,请通过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不受理任何个人的申请。
居住在大使馆管辖区域以外的申请人,请分别向各管辖区域的日本领事馆咨询。

所需时间

大使馆受理申请后,如果能发给,会依次通过代办机构交付《确认书》。(注:《确认书》无法在申请当日发给。)
大使馆对有关《确认书》能否发给等问题一概不予答复。

手续费

有关该措施,在大使馆的申请不需要手续费。但代理机构会收取代办费,详细情况请向代办机构咨询。

其他

通过该措施再次入境日本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再次入境日本时,除需要出示大使馆发给的《确认书》之外,还需要出示出国前72小时之内,在停留国・地区的医疗机构接受新冠病毒检测、并取得使用规定格式(COVID-19检测证明格式)、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证明。另外,不能使用该规定格式时,可用医疗机构制作的任意其他格式(必需全部用英文记载下述记载项目)来代替。

请注意:如果其检测证明的记载内容不完全时,可能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

【检测证明任意格式记载项目(以下内容全部需用英文记载)】

▶身份事项(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
▶COVID-19检测证明内容(采样检体(规定格式中两者任选其一),检测手法(规定格式中三者任选其一),检测结果,检体取样日期,检测结果决定时间,检测证明交付时间)
▶医疗机构的信息(医疗机构的名称(或者医师名)),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公章(或者医师署名))

(2)入境日本时,需要把COVID-19检测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与《确认书》同时出示给入境审查官。另外,出境时各航空公司也可能要求乘客出示COVID-19检测证明。

(3)在护照上粘贴的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间内(「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情况下,最后一次出境日起一年以内且在留卡在有效期间内)入境日本。再次入境日本前请提前确认好个人的再入国许可是否在有效期间内。

(4)计划在2020年9月1日以后持再入国许可出境日本的人员,从日本离境之前,需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领《受理书》,已经申领到《受理书》的人员,不属于该措施对象,无需在大使馆申请《确认书》。另外,如果没有申领《受理书》就出境日本的人员,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拒绝其再次入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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