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内地学生来香港中文大学就读,本校提供奖学金名额予录取为「全额奖学金类」、「全免学费奖学金类」及「本科入学奖学金类」的内地学生,奖学金名额分布于全国三十一省、市、自治区。
第二条
奖学金只给予填报香港中文大学为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考生亦须以「本科入学奖学金类」为其中的专业志愿。
第三条
考生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必须达到或高于香港中文大学为颁授奖学金而定的最低分数方可申请奖学金。(以750分为标准高考满分计算,理工类考生须达630分或以上,文史类/综合类考生须达600分或以上;另英语单科成绩须达130分或以上。)若符合奖学金最低分数考生超过该省、市、自治区奖学金名额,则按名额及高考实分由高至低顺序选拔。
第四条
奖学金分「全额奖学金」、「全免学费奖学金」及「本科入学奖学金」三种。
「全额奖学金」:给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列文史类、理工类或综合类第一至三名的高考生(以高考实际分数排名为准),学生将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以及每年45,000港元住宿及生活津贴;
「全免学费奖学金」:给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列文史类、理工类或综合类排名五十名内的高考生(以高考实际分数排名为准),学生可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学费;
「本科入学奖学金」:学生可获发相等于攻读四年本科课程的一半学费及一万港元生活津贴,四年共三十万港元。
奖学金只于学生在学期间颁发,且颁授期不得多于四年,修业期超逾四年上限者亦不会另获奖学金。
第五条
三项奖学金专为内地学生而设。若学生于在学期间任何时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则须终止奖学金之颁发。
第六条
奖学金原则上为期四年,但获奖学生每学年成绩须达到大学具体规定的平均积点3.000(相当于乙等),方可在其后学年续领。若学生首学年成绩未达到续领奖学金要求的平均积点,则须保留观察一年,但若翌年成绩仍未达到大学的规定,有关奖学金则须终止。若奖学金生因违反任何大学规例或条例,经大学教务会学生纪律委员会议决予以处分者,大学可考虑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
第七条
选择奖学金类的同学,经选拔获录取后,于接获录取时亦同时获通知获颁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的颁发须依照香港中文大学制定的相关规章及程序执行。香港中文大学对奖学金的评选及颁发有最终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