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历任 43 位总统中,超过半数都是律师出身(达到了 25 位之多)。在两个多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美国参议院中三分之二的议席和众议院一半以上的席位拥有者,都是全美律师协会的会员。同样,美国建国以来的 66 位国务卿中,有 48 位是律师。外交官是律师,国防部官员也是律师,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法官也大多都是律师出身。
选择法律专业的理由
· 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威望
· 较强的自身综合能力、个人素质与核心竞争力
· 较易于企事业单位担任要职,对重要决策者起到影响作用
· 较可观的前期投资 vs 后期长远回报率
中美法律系统的区别
法系
美国是联邦制的普通法系 ﹙common law﹚ 国家,属于判例法制度,法官可以用判例造法。同时美国 50 个州均具有完全主权,拥有各自的州宪法、政府及法院,分别制定州法律、法规。公民日常适用的法律大多为各州州法,而联邦法律立法范围则为航空、远程通信、铁路、医院、反垄断及商标等领域。
中国使用民法法系 ﹙civil law﹚ ,亦被称为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使用大陆法系。该法系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
审判依据
美国使用的英美法系,即判例制,审判的时候主要看以前的法官都是怎么判相似案件的。
中国沿用的是大陆法系制度,即成文法,法官判案的时候主要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法庭的辩论制度
美国较注重交叉质证环节,也就是我们从各类讲律师的电视剧上较常见的法庭舌战群雄场面,但此种辩论制度对律师的能力和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颇高。同时也要求取证手段必须合法,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查了嫌疑人的住所(侵犯了嫌疑人的隐私权),即使获得有利证据,该证据同样无效。
中国的庭审以及最后的判决结果几乎只由证据作为主要影响因素
诉讼模式
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从事实陈述到取证举证都必须由诉讼双方来完成,法官更多的作为裁判的角色,不能主动进行额外的取证和调查。因此在美国的诉讼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律师)的当庭交叉质询能力变得尤为重要。
中国更偏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更多赋予法官调查取证的权利,如在审阅案件材料后对某些事实存有疑虑,有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因此中国的法官往往对自己庭内案件涉及的法条了如指掌。在该诉讼模式下,法官的办案经验可以稍许弥补下某一方律师的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