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
- 申请条件 ( 1 )在国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 2 )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 ( 3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 4 )年龄符合以下要求 学士学位年龄 40 周岁及以下 硕士学位年龄 45 周岁及以下 博士学位年龄 50 周岁及以下 ( 5 )社保缴纳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硕士及硕士以上,须在本市单位有社保记录; 本科,毕业起起两年内申请,须在本市单位有社保记录;两年后申请,须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 6 个月的的社保记录 注:社保须五险同参,补缴情形不视为连续缴纳社保,缴纳单位须与实际单位一致(劳务派遣除外)
- 准备材料 ( 1 )《留学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申报表》 ( 2 )本人户口簿(提供申请人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 3 )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 4 )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申报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 5 )申报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需提供翻译公材料)、随迁家属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个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 ( 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 。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 6 )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提供国内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及最高学历、学位证鉴定书 二、深圳
- 申请条件 ( 1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 2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并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 申请材料 ( 1 )学历、资历证明: a.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b.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 2 )户籍、身份证明材料: a.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b.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c.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