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 香港 或 澳门 地区旅游、 探亲 、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通行证分为个人旅游、团队旅游、探亲、商务、其他、逗留等种类。
2017 年 8 月 1 日以后经所有口岸去香港、澳门的 L 团队游的港澳通行证,已经不再经旅行社团签过关,团队旅游签也可直接过关。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 罗湖口岸 、 深圳湾口岸 、蛇口码头口岸(乘船)、 福田口岸 出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持证人须于珠海 拱北口岸 出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或应邀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等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往来港澳通行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有效期为 5 年,成年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延长为 10 年,签注分为探亲签注 (T) 、商务签注 (S) 、团队旅游签注 (L) 、个人旅游签注 (G) 、其他签注 (Q) 和逗留签注 (D) 。持证人须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次数和停留时限往来香港或者澳门。
来港澳前,必须取得内地公安部门签发有关来港澳目的签注(如 团队旅游 、个人旅游、商务或其他签注等)。
持中国公民有效护照经香港前往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旅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经确认的续程车 / 船 / 机票,可在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 7 天而无需事先领有进入认可。
目前有 49 个城市的居民,可以 “ 个人游 ” 身份来港旅游。已开放 “ 个人游 ” 的城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