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北京基本条件 :
1、学历为硕士及以上(包括国内读完博士在海外进行博士后访问研究人员等),中国香港、澳门地区毕业生也享受此待遇。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学习天数需满360天)。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周岁及以下。
5、出国留学期间未在北京缴纳社保;出国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个人信息需与留学期间一致。
留学生落户北京材料清单:
1、《单位接收函》签字并盖章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首次提交申请时,留学人员应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如无《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提供: (1)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 (2)出国做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请提供由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相关证明(如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等)。
3、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须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5、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档案保管证明》须盖单位人事章。 (1)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无需上传档案保管证明。请用人单位确认留学人员档案状态为“档案已存入”后,再提交单位申请; (2)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在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在京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请下载《档案保管证明》模板并按要求盖章上传。
6、留学人员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7、其它补充材料: (1)留学人员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的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合同等); (2)中心审核过程中认为还须补充上传的其它材料(需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