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学在面临行为问题的时候,更可能会想到律师介入。
关于这点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处理的刑事案子和大学处理的学术或行为不端问题不是同一个判定标准,在非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过程中,虽然学生行为违反既定政策的案件,有时可能是由州法规定的,但这个过程与任何法律程序都是分开且独立的。校园处理过程不使用与当地、州或联邦法律系统相同的程序、证据负担或证据规则。
大多数情况下,包括所有性别歧视案件,关于如何判定一个学生是否违规,学校使用的准测依据和法院或者执法部门是不一样的。
大学工作人员基于大多数证据的指向来做出决定——这些证据会作为委员会判定的主观依据,学校老师认为基于这些证据和主观证词,违规行为更可能是真实发生的,哪怕没有确切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提出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些证据里的信息能说服一个人坚定相信违规行为发生了——就可以从校园中让学生除名,或禁止他们参加课程或项目。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述,大学是“一个学术机构,而不是法庭或行政听证室。”(Bd. of Curators of University of Missouri v. Horowitz, 435 U.S. 78, 88 (1978))。因此,学生纪律处理程序独立于市政、州和联邦法律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学不会因为校外的其他因素,延迟其校内审理程序。
有律师介入的案子,是否学生可以一劳永逸,像在法庭上一样保持沉默不需要过多介入调查沟通呢?
No!找律师代替自己和学校沟通是很多学生的一个思维误区。以为律师可以像电影里一样,替自己说话让自己打一个翻身仗。实际上并不是,学校调查中,学生的表现和陈述才是案子推进且结案的核心。
学校行为办公室允许律师参加学生被指控违规行为会议。然而,律师在这类会议中的角色是支持人。因此, 律师将不被允许代表学生发言 。听证会也是如此,除非学生因与寻求纪律处分的相同行为相关的犯罪被起诉,或建议的处罚是停学或开除,此时律师可以质询不利的证人、提供信息和证人,并代表学生发言。由于听证会的教育目的, 被告学生预计会自行回答听证会期间提出的问题 。
所以, 学生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严谨的思维判断和成熟的面谈表现,去赢得案件调查的胜利 ,降低这类案子对自己学业的负面影响。